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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衛生福利部
醫事目
醫師懲戒辦法
第25條
醫師懲戒辦法 第25條
法規:
醫師懲戒辦法
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五章 附則
第25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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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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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辦理事務所需經費,由設置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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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3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及差旅費。
第24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辦理事務所需經費,由設置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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