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 第7-2條 法規:醫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7-2條 非領有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醫師名稱。非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醫師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