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 第41-5條 法規:醫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附則 第41-5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依臺灣省乙種醫師執業辦法規定領有臺灣省乙種醫師證書者,得繼續執行醫療業務,不適用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前項臺灣省乙種醫師執業之管理,依本法有關醫師執業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