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 第41-4條 法規:醫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附則 第41-4條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