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 第32條 法規:醫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公會 第32條 醫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應分別組織公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