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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以在該管區域內執業醫師二十一人以上之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二十一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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