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檢驗師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法規:醫事檢驗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事檢驗師法母法 第7條 醫事檢驗所開業執照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開業執照費,向原發給開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開業執照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開業執照費,連同原開業執照,向原發給開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