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檢驗師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法規:醫事檢驗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事檢驗師法母法 第6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醫事檢驗所核准登記事項如下:一、名稱、地址及開業執照字號。二、負責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證書字號、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三、其他依規定應行登記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