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檢驗師法 第22條 法規:醫事檢驗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事檢驗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醫事檢驗所 第22條 醫事檢驗所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醫事檢驗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