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檢驗師法 第21-1條 法規:醫事檢驗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事檢驗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醫事檢驗所 第21-1條 醫事檢驗所不得使用下列名稱:一、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他人已登記使用之醫事檢驗所名稱。二、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與被廢止開業執照未滿一年或受停業處分之醫事檢驗所相同或類似之名稱。三、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