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檢驗師法 第11條 法規:醫事檢驗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事檢驗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執業 第11條 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執業,應加入所在地醫事檢驗師公會或醫事檢驗生公會。醫事檢驗師公會或醫事檢驗生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