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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事檢驗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醫事檢驗師檢驗,應製作檢驗結果紀錄,出具檢驗報告,並於檢驗報告上簽名或蓋章。
醫事檢驗師對於醫師所開之檢驗單,以檢驗一次為限;檢驗後,醫事檢驗師應於檢驗單上簽名或蓋章,並添註檢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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