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憑證收費標準 第5條 法規:醫事憑證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資訊目 第5條 新發憑證(含正卡、附卡、備用卡)無法正常使用者,得於製卡日起四十五天內,向憑證中心申請辦理卡片檢修或重新製卡,不另收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