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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一、醫事憑證換發、補發之證照費。
二、醫事憑證附卡、備用卡之核發證照費。

醫事憑證之收費標準如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新臺幣元/每份)│├───────────────────┼──────────┤│醫事憑證毀損或持有人自行異動資料之換發│二百七十五元│├───────────────────┼──────────┤│醫事憑證遺失或滅失之補發│二百七十五元│├───────────────────┼──────────┤│醫事憑證附卡之核發│二百七十五元│├───────────────────┼──────────┤│醫事憑證備用卡之核發│二百七十五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