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憑證收費標準 第4條 法規:醫事憑證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4條 前條第三款收費標準如下:一、醫事憑證(含正卡、附卡、備用卡)之證照費,每張新臺幣二百七十五元。二、發給時戳服務之費用,採年費計算,以機構為單位,並依下列層級收費:(一)醫學中心:新臺幣十萬元。(二)區域醫院:新臺幣五萬元。(三)地區醫院:新臺幣二萬元。(四)診所:新臺幣一千元。(五)醫療機構以外之醫事機構:新臺幣一千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