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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資訊目
醫事憑證收費標準
第1條
醫事憑證收費標準 第1條
法規:
醫事憑證收費標準
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資訊目
第1條
本標準依
規費
法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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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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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第3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及收費類別如下:一、醫事憑證:分為醫事人員憑證及醫事機構憑證,由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建置之醫事…
第4條
前條第三款收費標準如下:一、醫事憑證(含正卡、附卡、備用卡)之證照費,每張新臺幣二百七十五元。二、發給時戳服務之費用,採…
第5條
新發憑證(含正卡、附卡、備用卡)無法正常使用者,得於製卡日起四十五天內,向憑證中心申請辦理卡片檢修或重新製卡,不另收費。
第6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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