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3條醫事放射所應將其開業執照、收費標準及其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證書,懸掛於明顯處所。
- 第24條醫事放射所應保持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 第25條醫事放射所對於醫事放射紀錄、醫師開具之會檢單,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三年。
- 第26條醫事放射所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 第27條醫事放射所收取費用,應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醫事放射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收費。
- 第28條醫事放射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一、醫事放射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
- 第30條醫事放射所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 第31條醫事放射所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設備、衛生、安全、收費情形、作業等之檢查及資…
- 第32條醫事放射師、醫事放射士或醫事放射所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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