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放射師法 第14條 法規:醫事放射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事放射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執業 第14條 醫事放射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病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地址。二、檢查或治療之照射方法等情形及時間。三、醫師之姓名及會檢內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