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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衛生福利部
醫事目
醫事放射所設置標準
第4條
醫事放射所設置標準 第4條
法規:
醫事放射所設置標準
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4條
本標準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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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醫事放射所之游離輻射設備或物質之設置與管理,應符合游離輻射法規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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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標準依醫事放射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醫事放射所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二、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尺。其並設置醫事檢…
第3條
醫事放射所之游離輻射設備或物質之設置與管理,應符合游離輻射法規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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