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9條 法規: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二章 執業登記 第9條 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滅失或遺失時,應填具申請書、具結書,繳納執業執照費並檢具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損壞時,應填具申請書,繳納執業執照費並檢具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及原執業執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