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醫事人員申請執業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
- 第5條醫事人員申請執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檢具前條第六款規定之文件:一、領得醫事人員證書五年內申請執業登記。二、物理治…
- 第6條醫事人員申請執業登記,其依第四條第六款所定繼續教育證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該類醫事人員申請執業登記前一年內接受第…
- 第7條醫事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
- 第8條領得醫事人員證書未逾五年而申請執業登記者,其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為自各該證書發證屆滿第六年之翌日。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
- 第9條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滅失或遺失時,應填具申請書、具結書,繳納執業執照費並檢具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向原發執…
- 第10條醫事人員停業及歇業之程序及應備文件等相關事項,依各該醫事人員法律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醫事人員停業後申請復業,應檢具原執業…
- 第11條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得依其多重身分同時辦理執業登記,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執業登記場所,以同一處所為限;執業場所並應…
- 第12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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