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21條 法規: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四章 附則 第21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執業執照之醫事人員,其應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日期,依原發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日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