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條醫事人員執業,應接受下列課程之繼續教育:一、專業課程。二、專業品質。三、專業倫理。四、專業相關法規。醫事人員每六年應完成…
- 第14條醫事人員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其積分,如附表。前項及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事人…
- 第15條申請認可辦理前二條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審查認定及採認之各該類醫事人員團體,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為全國性之醫事人員學會、各該…
- 第16條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之審查,得至該醫事人員團體實地訪查作業情形。
- 第17條經認可得辦理完成繼續教育積分審查認定及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採認業務之醫事人員團體,應依核定之計畫書,辦理醫事人員繼續教育課…
- 第18條經認可之醫事人員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一、未依規定或計畫書審查醫事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情節…
- 第19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繼續教育積分,於專科醫師,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專科醫師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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