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經認可之醫事人員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一、未依規定或計畫書審查醫事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情節重大。二、未依計畫書收費項目及金額收費,致生超收費用或擅立項目收費。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查核。四、不符合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違反前項第一款規定,未依規定採認之醫事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不生採認之效果。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廢止認可之醫事人員團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