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2條 法規: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醫事人員,指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藥劑生、護理師、護士、物理治療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師、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師、醫事放射士、營養師、助產師、助產士、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及牙體技術生、驗光師及驗光生。本辦法所稱多重醫事人員,指領有二種以上醫事人員證書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醫事人員 多重醫事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