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本辦法所稱醫事人員,指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藥劑生、護理師、護士、物理治療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師、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師、醫事放射士、營養師、助產師、助產士、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及牙體技術生、驗光師及驗光生。
本辦法所稱多重醫事人員,指領有二種以上醫事人員證書者。
本辦法所稱多重醫事人員,指領有二種以上醫事人員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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