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治療師法 第37條 法規:職能治療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職能治療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37條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將超收部分退還病人;屆期未退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