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治療師法 第21條 法規:職能治療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職能治療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職能治療所 第21條 職能治療所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經主管機關核准。非職能治療所,不得使用職能治療所或類似之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