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治療師法 第2條 法規:職能治療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職能治療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職能治療生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職能治療生證書者,得充職能治療生。前項考試得以檢覈行之;其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