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治療師法 第12條 法規:職能治療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職能治療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執業 第12條 職能治療師業務如下:一、職能治療評估。二、作業治療。三、產業治療。四、娛樂治療。五、感覺統合治療。六、人造肢體使用之訓練及指導。七、副木及功能性輔具之設計、製作、使用訓練及指導。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治療業務。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但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