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治療所設置標準 第7條 法規:職能治療所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7條 職能治療所與其他醫事機構聯合設置於同一場所者,應檢具契約書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職能治療所及其他醫事機構之名稱。二、使用共同設施、設備之項目、管理方式及管理責任。三、職能治療所與其他醫事機構及使用共同設施、設備之配置簡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