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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能治療所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職能治療所,應能提供職能治療評估,並能提供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所定之職能治療項目至少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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