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診所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聯合診所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7條 聯合診所之調劑、檢驗等部門,得由藥局、醫事檢驗所等醫事機構聯合設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