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診所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聯合診所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6條 聯合診所共同使用之設施,得登記於任一家診所。但各該獨立設置之設施仍應依規定登記於各該診所。聯合診所共同使用之設施,其所應置之醫事人員得登記執業於任一家診所。但各該獨立設置之設施,其所應置之醫事人員仍應依規定登記執業於各該診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