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診所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聯合診所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3條 聯合診所之各該診所應各自獨立設置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各該診所名稱應依規定分別辦理。二、診療科別應依規定分別登記設置。三、診療室之隔間應與其他診所明確區隔。四、診所獨立區域內之消防設備及安全設施,應符合規定。五、診所視需要設置之其他設施應與診療室鄰接且與其他診所隔間明確區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