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診所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聯合診所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聯合診所,指二家以上診所、中醫診所或牙醫診所設置於同一場所,使用共同設施,分別執行門診業務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聯合診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