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法規:營養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營養師法母法 第8條 營養諮詢機構開業執照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開業執照費,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開業執照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開業執照費,連同原開業執照,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