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法 第30條 法規:營養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營養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30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