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28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五章 營運困難藥商之紓困 第28條 藥商申請前條之補貼,應檢附相關憑證及證明文件、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前項申請,至遲應於本條例施行期間屆滿之日提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