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條醫療(事)機構申請員工薪資貸款之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必要時,得展延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
- 第15條員工薪資貸款,自首次動撥日起一年內得寬限付息不還本。
- 第16條醫療(事)機構申請員工薪資貸款,應檢附金融機構規定之相關憑證及證明文件,向各承辦金融機構辦理。
- 第17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就醫療(事)機構辦理之下列事項,提供利息補貼:一、短期週轉金貸款。二、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員工薪資貸款…
- 第18條醫療(事)機構申請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貸款者,按實際貸款餘額,補貼其利息,補貼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
- 第19條醫療(事)機構申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貸款,其未能提供抵押品、擔保品或提供不足者,由承辦金融機構依保證規定移送信保基金辦…
- 第21條申貸之醫療(事)機構不得違反第九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或未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變更貸款用途。違反者,承貸金融機構應…
- 第22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督導及執行授信措施,或承貸金融機構與信保基金辦理本辦法相關貸款及信用保證,各經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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