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17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三章 營運困難醫療(事)機構之紓困 第17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就醫療(事)機構辦理之下列事項,提供利息補貼:一、短期週轉金貸款。二、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員工薪資貸款。前項第一款之貸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