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指取得衛生主管機關發給輔導設置文件,接受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以接受醫療機構委託清除、處理醫療廢棄物之機構。本辦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定義的名詞 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 衛生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