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執業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執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6條 前條執業執照之效期,不得逾聘僱許可之效期。除前項規定外,其執業執照之更新及其他有關事項,準用本法第二章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