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治療師法 第12條 法規:語言治療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語言治療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執業 第12條 語言治療師業務如下:一、構音、語暢、嗓音、共鳴障礙之評估與治療。二、語言理解、表達障礙之評估與治療。三、吞嚥障礙之評估與治療。四、溝通障礙輔助系統使用之評估與訓練。五、語言發展遲緩之評估與治療。六、語言、說話與吞嚥功能之儀器操作。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語言治療師業務。前項業務,應經醫師診斷後,依醫師之照會或醫囑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