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治療所設置標準 第5條 法規:語言治療所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5條 語言治療所與其他醫事機構聯合設置於同一場所者,應檢具契約書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語言治療所與其他醫事機構之名稱。二、使用共同設施、設備之項目、配置簡圖、管理方式及管理責任。三、語言治療所與其他醫事機構之配置簡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