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治療所設置標準 第2條 法規:語言治療所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2條 語言治療所,應能提供下列各款中一款以上之語言治療項目;僅提供居家語言治療者,應能提供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中一款以上之語言治療項目:一、構音、語暢、嗓音、共鳴障礙之評估與治療。二、語言理解、表達障礙之評估與治療。三、吞嚥障礙之評估與治療。四、溝通障礙輔助系統使用之評估與訓練。五、語言發展遲緩之評估與治療。六、語言、說話與吞嚥功能之儀器操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