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法規: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緊急醫療救護法母法 第6條 救護車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所施行之定期消毒,每月應至少一次,並留存紀錄以供衛生主管機關查核。醫院收治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一定傳染病或疑似一定傳染病之病人,經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報告該管主管機關並經其證實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將結果及應採行之必要措施,通知運送救護車所屬之機關(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