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急救責任醫院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指派之專責醫師指導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工作,得以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給予線上醫療指導。前項線上指導之內容,專責醫師及救護人員應分別製作紀錄,並依規定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