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緊急醫療救護法母法 第4條 公路監理機關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給救護車牌照時,應將核准車號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之救護車設置機關,應填具申請書,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登記;變更登記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