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40條 法規:緊急醫療救護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醫院緊急醫療業務 第40條 遇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救護,或為協助其轉診服務,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得派遣當地醫院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醫院不得無故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